各全省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全省性社会团体: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展社会团体2016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2016年6月30日前经省民政厅核准成立登记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均应参加年度检查。
二、年检内容和材料
(一)社会团体2016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及财务管理的情况等。
(二)年度检查须报送下列材料:
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2016年度)》(一式三份);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3、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
各社会团体通过“浙江现代社会组织网”下载《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2016年度)》进行填写上报;也可登录“浙江现代社会组织网”办事大厅进行网上年检,填报年度检查报告书,初审通过后打印(一式三份)连同其它材料一并上报。社会团体应仔细阅读填报说明,认真填写年度检查报告书,保证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三、年度检查的审查形式、标准和结论
省民政厅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最终确定年检结论。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社会团体在2016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能够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年检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视情节轻重,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1、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2、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3、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4、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备案的;
5、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6、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7、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8、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9、在2016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10、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履行相应程序的;
11、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
13、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管理存在问题的;
14、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收支未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管理的;
15、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的;
16、出现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7、向企业派捐索捐、强拉赞助或者强制企业入会的;
18、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的;
19、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20、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21、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22、年度工作报告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23、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24、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25、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的;
26、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的行为。
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社会团体和未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省民政厅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四、时间安排
1、社会团体自我检查阶段。各社会团体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填写《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2016年度)。
2、业务主管单位初审阶段。各社会团体应当于2016年5月20日之前将年检材料送交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团体年检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年检初审意见。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可将年检材料直接送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3、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阶段。业务主管单位初审通过后,各社会团体按本通知所附的《年检材料报送时间安排表》要求将年检材料报送我厅。
五、工作要求
1、为有序开展年检工作,请各社会团体和业务主管单位及时完成自查和初审,按照时间安排表(见附件)向省民政厅报送年检材料。
2、报送截止日期为2017年7月20日,逾期不予受理。报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10日内补正。
联 系 人:林少波、章俊杰
联系电话:0571—81050591、0571—87050954
网上年检填报咨询:15706806334 小汪
地 点:杭州市保俶路32号3号楼203
附件:1.年检材料报送时间安排表
2.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2016
浙江省民政厅
2017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