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关于编制2016年度全省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推荐性目录的通知
浙民民〔2016〕178号
各全省性社会组织:
为推进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更好地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4〕72号)和《浙江省民政厅关于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推荐性目录编制管理办法》(浙民民〔2015〕107号)要求,省民政厅将按照自愿申报、择优推荐的原则,推荐一批服务能力较强、管理运作比较规范的全省性社会组织,编制2016年度推荐性目录向社会公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性目录的申报对象
在省民政厅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中已列入2015年度推荐性目录的全省性社会组织无需重新申报。
二、申报的基本条件
1、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信息公开制度和民主监督制度;
3、具有完善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以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4、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5、2014、2015年度检查合格。
此外,社会组织评估等级在3A以上,经审核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或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近两年有承接政府转移职能、购买服务且成效较好,或近两年获得部、省、市相关政府部门表彰,在本行业或领域内具有较高的公信度和声誉,具备以上优先条件之一的社会组织将优先编入目录。
三、申报程序与方式
(一)申请编入社会组织推荐性目录,由社会组织进行自荐,业务主管单位初审。申报材料包括申报表、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正反面),以及能够证明具备基本条件和优先条件的相关材料。申报的社会组织应如实填写申报材料(一式二份,申报表见附件),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须先报业务主管单位进行初审。直接登记的社会组织,可直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申报材料请于11月20日前提交省民政厅社会组织管理局。
(二)省民政厅复审申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编入推荐性目录,并在浙江省民政厅网站、浙江现代社会组织网等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满后向社会公布。
(三)今后将根据实际情况定期修订并公布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的社会组织推荐性目录。
联系人:章俊杰;联系电话:0571-87050954;邮箱:sgj2015@126.com。
附件:全省性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目录申报表
浙江省民政厅
2016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