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部机关各司局,卫生部部属(管)医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下简称《侵权责任法》)将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侵权责任法》对于明确医疗侵权责任,规范医疗活动具有重要意义。为指导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切实做好《侵权责任法》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组织学习《侵权责任法》
《侵权责任法》从法律层面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了专门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为依法解决医疗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妥善化解医患矛盾,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将发挥重要作用。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贯彻实施《侵权责任法》的重要意义,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切实做好学习培训工作,使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广大医务人员能够准确理解、全面掌握、正确执行《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依法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二、加强管理,规范医疗行为
(一)规范医疗行为,保障医疗质量安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对现有工作制度进行集中梳理,制定并落实医疗质量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特别要抓好医疗质量安全核心制度的落实。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严格按照医药卫生管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临床诊疗指南和技术操作规范开展医疗工作,切实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一旦发生医疗损害,医疗机构要立即采取积极有效的救治措施,将对患者的损害降到最低。对每一起医疗损害都要本着对人民群众生命权、健康权高度负责的态度,查清问题,落实整改。
(二)加强药品、消毒药剂、血液、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减少患者损害。医疗机构要按照《药品管理法》、《献血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医疗器械临床使用安全管理规范(试行)》、《消毒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做好药品、消毒药剂、血液和医疗器械的临床使用管理工作,规范采购工作程序,严格执行检查验收制度和保管工作制度,按规定书写并妥善保存相关记录,加强临床使用监管和不合理使用干预。疑似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要求的不合格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做到查清事实,明确责任。
(三)做好医患沟通,保障患者权益。医疗机构要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要求,健全医患沟通告知制度,完善医患沟通内容,提高医务人员的医患沟通能力;完善知情同意相关制度,切实履行说明义务,依法及时、准确向患者及其家属说明病情、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当及时向患者或其近亲属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诊疗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向其充分告知风险及《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的相关规定,并在病历中准确记录。要进一步完善紧急情况下采取医疗措施的审批程序,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无法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应当严格按照相关程序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实施相应医疗措施。
(四)规范病历书写,做好病历资料管理工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等规定,规范书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病历遗失,不得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患者及其家属要求查阅、复制相关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三、多措并举,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一)做好投诉管理,化解矛盾纠纷。医疗机构要按照《医院投诉管理办法(试行)》,做好投诉管理工作;要设立医患关系办公室或指定部门统一承担医院投诉管理工作,建立畅通、便捷的投诉渠道;实行“首诉负责制”,及时核实投诉事项,按规定依法做出妥善处理,努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牙状态。
(二)积极推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与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制度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是医疗纠纷处理的重大制度建设。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按照《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完善本地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相关制度,加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力度,妥善化解医疗纠纷,依法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
(三)保护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维护正常诊疗秩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结合《侵权责任法》贯彻落实工作,进一步深入开展“平安医院”创建活动;完善医疗纠纷应急处置预案,早发现、早解决医疗机构内的不稳定因素和重大医疗纠纷问题;要与当地公安机关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依法维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依法严厉打击“医闹”等干扰医疗秩序,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加大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引导患者和家属理性对待医疗风险,依法解决医疗纠纷,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四、完善制度,继续做好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工作
(一)各级医学会要继续依法履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等法定鉴定职责,进一步加强专家队伍建设和规章制度建设。
(二)对于司法机关或医患双方共同委托的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医学会应当受理,并可参照《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法组织鉴定。医疗损害责任技术鉴定分级参照《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执行。
各地在贯彻实施《侵权责任法》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工作建议,请及时联系我部医疗服务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