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办医管发〔2011〕1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全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积极稳妥推进公立医院改革,逐步健全我国医院评审评价体系,不断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改善医疗服务,更好地履行社会职责和义务,提高医疗行业整体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我部印发了《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2011年版)》(卫医管发〔2011〕33号)。为正确解读评审标准,促进医疗机构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我部组织制定了《三级综合医院评审标准实施细则(2011年版)》(以下简称《细则(2011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细则(2011年版)》是评审标准配套文件,是各地开展三级医院等级评审工作的主要依据,也是医疗机构加强自我监管的重要参考工具。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前医疗卫生工作重点、医院管理实际和卫生政策导向,结合本地特点,遵循“标准只升不降,内容只增不减”的原则,对《细则(2011年版)》进行适当调整,报我部备案后施行。
《细则(2011年版)》电子版请从卫生部网站下载。各地在工作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联系我部医疗服务监管司。
附件:/Upload/file/201604/20160401155713_5926.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