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一顿饭,他们都吃出了事!
——廉洁教育之8种饭局不能去
饭局,有时候是绕不过去的一种社交方式。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也会走亲访友,亦或是参加朋友间的聚会。但饭局事小,出“局”事大。近年来,因吃喝问题违纪并被通报曝光的案例时有发生。如何防止误陷“饭局门”?今天,我们一起来看两个发生在台州市的案例。看完你就明白了!案例一:在一顿“感谢饭”上栽了跟头
“都怪我平时对党纪条规研读不精,对八项规定领会不透,在思想上不重视,在行为上不谨慎。”这是台州市椒江区商务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鲍红光在谈到因自己接受宴请、违反党纪后的认识。
2018年3月,椒江区纪委监委收到一条问题线索,有群众反映椒江商务局下属国有企业台州市菜篮子商贸有限公司一块土地在招租过程中存在暗箱操作。
经调查,2017年9月,台州市菜篮子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葭沚街道上洋村上洋西路1号场地面向社会公开招租,某修理厂法定代表人彭某得知消息后,通过鲍红光与台州市菜篮子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陈元斌取得联系,并最终以月租金1.2万元的固定价格承租了该场地,租期为15年。期间,为顺利签署租赁协议,彭某在椒江某酒店宴请了鲍红光以及台州市菜篮子商贸有限公司部分班子成员。餐后,还安排了鲍红光等人到椒江某足浴店消费。
“彭某找到我,我虽然把他介绍给陈元斌,但从未就房租、租期等实质性的土地出租事宜为彭某说情,他请我吃饭,我也是多次婉拒,最后碍于情面答应,没想到还是栽了跟头。”鲍红光对此后悔莫及。
鲍红光作为分管领导,违规接受了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及其他娱乐活动,显然违反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此外,又因履行主体责任不到位,对菜篮子有限公司班子成员的其他违纪问题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18年12月,鲍红光受到严重警告处分。(林孜)
案例二:一餐“撂倒”6名党员干部
“本来以为只是一场小聚餐,邀请了几个平时要好的朋友一起吃饭,没想到得了个违规组织宴请的处分。今后我一定会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绷紧党纪条规这根弦儿,绝不再犯类似错误!”近日,台州市路桥区蓬街镇镇东村村干部陶某,说到组织宴请的问题时,感到后悔不已。
事情要回溯到3月21日晚上。当晚7点半左右,蓬街镇纪委接到上级移送的一则匿名信访举报,反映镇农业发展办公室工作人员罗某违规接受宴请的问题。镇纪委领导高度重视,立即组建调查组予以调查。
半个小时后,调查组工作人员来到信访中提及的阳光饭店向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并调阅了当晚宴请的菜单、财务凭证、楼层监控等相关材料。
“我根本没有违规接受宴请这回事,那天晚上是我请他们吃的饭。吃饭原因是之前村里的工程推进顺利。”面对镇纪委工作人员的询问,罗某回答道。
然而,看似平静的水面之下,可能是暗流涌动。镇纪委工作人员仔细对照了其中3人的口述,发现在包厢预定和点菜问题上存在不小的出入。镇纪委工作人员立即将存在的疑点上报镇领导。
“老罗,你也是镇里的老同志、老党员了,平时的工作大家都看在眼里、记在心上。这次的事情,我们希望你不要对组织有什么隐瞒。你好好想一想。”3月22日上午,为了让罗某等人放下抵触心理,蓬街镇党委副书记梁啸专门做起了他们的思想工作。
在镇领导与纪委工作人员的连番劝慰下,罗某等人终于交代了饭局经过。
经查,3月21日晚,在镇东村村干部陶某组织召集下,浦东村驻村干部罗某与该村部分班子成员在蓬街镇阳光饭店305号包厢违规参与浦东村村民的宴请,消费1600元,造成不良影响。3月25日,罗某、陶某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浦东村其他4位班子成员均受到诫勉谈话处理。(梁安妮)
那么,到底哪些饭可以吃,哪些饭不该吃?下面,给大家划重点!
这8种饭局不能去:
1.不准参加公款宴请公务接待必须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严格控制接待范围和接待标准。超范围、超标准安排的公款接待,应属于公款宴请。
2.不准接受企业安排的吃请到企业开展公务活动,不得接受接待安排甚至宴请,确需对方协助安排的应自行支付餐费。
3.不准到企业搞变相吃喝公务用餐应安排在单位内部接待场所或者政府定点采购的饭店,不得利用企业的招待场所搞变相吃喝。不得参加由企业组织的宴请活动,更不得要求企业为单位或个人的宴请活动买单。
4.不准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吃请当事人、请托人、利害关系人以及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吃请,应当拒绝。对于其他吃请人情况、吃请动机、吃请范围不明的饭局,也应自觉回避。
5.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务执行的吃请执行特定公务期间,除了正常公务接待,应拒绝其他一切可能影响正常公务活动的吃请,更不得借机大吃大喝。
6.不准用公款宴请私客公务接待对象是指到本单位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经批准按规定予以接待的人员,非上述对象一律不得安排公务接待。
7.不准参加大操大办的婚丧喜庆宴席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提倡简朴,防止大操大办、大吃大喝。对于他人大操大办的婚丧喜庆宴席,不盲目捧场,应自觉回避。
8.不准参加各类带有敛财性质的宴席借举办各类宴席之机,收受平时无正常人情往来对象所送的礼金,是一种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行为。公职人员既不应举办这类具有敛财性质的宴席,也不应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