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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浙民民〔2015〕208号

发布机构: 信息来源: 时间:2016-03-30 点击:10897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活动,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反腐倡廉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强化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日常监管
      (一)定期实地走访。各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日常调研,根据工作实际和人员力量,确定走访对象,组织人员定期进行实地走访,听取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和意见建议,形成调研走访记录。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办公场所的检查,确保办公场所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重点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组织机构、业务活动、内部治理等方面的检查,对制度不健全、工作开展不力、内部管理混乱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其限期整改。
      (二)完善备案管理。督促民办非企业单位做好备案工作,加强对备案事项的形式审查,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银行账号、职工工资、福利及物质奖励标准、内设机构增减及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变动或增减、换届等情况,及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备案,部分备案事项可以在年度检查时一并进行。完善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引导民办非企业单位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接受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重大事项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三)加强审计监督。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会同业务主管单位,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严格依法进行审计。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换届审计、离任审计和年度审计,每年还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对部分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专项审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有关规定,应对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重点审计检查,要求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进行审计,公布审计结果。
       二、依法开展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
登记管理机关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将年度检查作为加强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管工作的重要内容,精心组织,认真实施。重点检查遵守法律情况、依照章程开展活动情况、制度建设和财务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在年检期间,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提交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材料,还可以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等当面说明情况,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督促民办非企业单位将年度工作报告、重大活动情况、财务会计报告、注册会计师审计报告以及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等信息在有关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年度检查要与日常检查掌握的情况相结合,对在年检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督促追踪,责令限期整改;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法予以处理。
       三、积极引导民办非企业单位诚信自律
      (一)实行信息披露。要进一步健全信息公开制度,规范信息管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发布信息和开展社会监督创造有利条件。依法要求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其活动场所的明显位置悬挂登记证书及其它相关证书,重点向社会公开其业务范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基本信息。督促民办非企业单位定期向其利益相关人公示财务收支情况,接受捐赠、资助的,应当将其接受、使用、管理受捐赠、资助资产的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积极组织评估。要进一步加大评估力度,扩大评估范围,不断推进评估规范化建设。认真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工作,广泛宣传评估的重要意义,鼓励和督促符合参评条件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积极申报,提高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整体参评率。
      (三)加强信用建设。要进一步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注重诚信自律,以信用建设为抓手,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自我管理、自我完善和自我监督。认真归集整理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信用信息,推进信用信息的应用,在信息有效期内采取相应的激励和惩戒措施。重点加强对有失信行为记录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管,将其在日常管理中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财务审计和行政检查的力度。对于纳入失信“黑名单”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服务、资金扶持、评奖评优等领域,实行全面禁入。
       四、依法查处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违规行为
      (一)登记管理机关在监管过程中,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违规使用登记证书和印章,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违规使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改变举办者,未按规定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捐赠和资助资产的使用、管理情况未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未按规定设立决策机构和监事等违法违规情况,应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查处,严格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二)登记管理机关在监管过程中,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国家其它法律、法规,需要撤销登记的,应向有关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或其他职能部门进行通报,再由有关部门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建议,登记管理机关依法予以撤销。
      (三)登记管理机关在监管过程中,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但尚不构成行政处罚违法行为的,应责令其进行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提交整改报告。
      (四)对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或者被撤销登记、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非法组织,登记管理机关应予以 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切实加强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监管的组织领导
各级登记管理机关要高度重视民办非企业单位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工作机制,认真组织开展年度检查,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要加强与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快形成综合监管体系。 坚持制度建设和能力建设相结合,加强对监管力量的业务培训和岗位锻炼,提高监管工作人员的能力素质。进一步推进监管工作信息化建设,提高监督管理工作的公平性和有效性。加快推进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治理和诚信自律建设,充分发挥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社会治理和社会服务中的积极作用。

                                                                             浙江省民政厅
                                                                                       2015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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