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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报:慈善法推动社会治理模式变迁

发布机构:社会组织指导与服务科 信息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时间:2016-07-01 点击:8581
 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下简称《慈善法》),慈善以及慈善组织首次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确认。

开门立法

各项积极作用凸显

《慈善法》自2013年底进入本届人大立法规划,并由全国人大内司委牵头起草以来,慈善法的开门立法使其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专家和公众参与最为广泛的一部法律。专家不仅全程参与了法律草案及其过程稿的起草和论证过程,还提供了7份以上的专家建议稿,几十份专题报告,并且为立法部门组织了近百次专题会议。这一次立法过程还充分体现了高校等智库机构在立法过程中的重要作用。

 开门立法也是推动公众意识提升的有效过程。法律的起草不仅是各方利益的反映,也是达成共识、引领社会发展的过程。慈善法的立法从一开始就面临着众多争议。不仅在于社会对慈善法的期待很高,希望慈善法能够系统解决当前所有涉及慈善的问题。更重要的是社会各界对慈善法并没有足够的共识,即使慈善行业本身认知差异也非常巨大,从慈善的范围、慈善的定义、支出和管理成本、慈善信托等各方面都存在不同,甚至完全对立的看法。如何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又尽可能求同存异,处理好公众认知的慈善和法律意义上的慈善这两方面的鸿沟,成为慈善法面临的主要挑战。慈善法的开门立法过程恰好成为有效处理这些矛盾的重要机制,通过各方参与和争论逐步推动共识产生。

 多项突破

 标志社会治理模式转型

 长期以来,社会组织的双重登记制度和公募资格限制成为现有社会组织管理体制中的问题。十八大以来,我国提出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的直接登记,建立现代社会组织管理体制和推动政社分开。但这一主导思想并没有通过法律予以确认,地方政策创新处于违法状态,并且执行力度不一。此次慈善法不仅将十八大以来的改革思路予以确认,并且在放开公募限制、募捐属地限制、政府信息公开责任等诸多方面实现了重要突破。

《慈善法》的这些突破体现了政府已经开始由社会管理思维向社会治理思维转型。以业务主管单位和公募资格为典型标志,传统管理体制认为有业务主管单位担保和对社会组织指导,才能有效发挥好社会组织的作用。这些思维,导致社会组织发展无法满足经济发展水平和公众需求。《慈善法》将这些限制取消,引入市场体制,相信公众的选择和行业的优胜劣汰可以推动行业的进步,而政府的角色是做好规则的制定者和裁判者。

 奠定基础

 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慈善法作为慈善领域的基本法律框架,已经奠定了好的基础,如果配套政策制定合理,慈善领域将为经济发展作出极大贡献。达到理想状况的话,捐赠将占到GDP比重的2%左右,也就是捐赠量将从现有的年度1000亿元左右增加到10000亿元,就业贡献率达到整个就业人口的10%左右,将极大解决几千万人的就业问题。

 除在经济领域的重要贡献外,社会自治机制也将得到有效的建立和完善,推动社会的稳定和社会创新的发展。大量的社会问题将通过慈善组织予以解决,除了扶贫济困等传统慈善领域以外,在教科文卫体方面,慈善也将发挥重要作用,并且慈善组织提供的大量社会服务,可以增强国民的整体幸福感。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公益研究院 章高荣)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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