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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开展全省性社会团体2015年度检查工作的通知 浙民民〔2016〕43号

发布机构: 信息来源: 时间:2016-04-13 点击:10820

各全省性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全省性社会团体:

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展社会团体2015年度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2015630日前经省民政厅核准成立登记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均应参加年度检查。

二、年检内容和材料

(一)社会团体2015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规定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及财务管理的情况等。

(二)年度检查须报送下列材料:

1、《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2015年度)》;

2、《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3、20142015年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由各社会团体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审计期限为201411日到20151231日。学术性社会团体中两年内收入总额和支出总额均小于20万元的,可不提交财务审计报告,但应书面提交社会团体两年的财务情况报告,并附银行对帐单。

2015年度公益活动支出不低于2014年度总收入的70%(含70%)、同时达到当年总支出的50%以上(含50%)的社会团体,已经获得以及有意向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审计报告内容应当包含社会团体公益活动支出明细。

4、其它需要说明的材料。

以上材料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外,其余材料均需一式三份同时上报。材料不全,或填写不完整的,待补充完整后再予受理。社会团体应认真填写年度检查报告书,保证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否则由此产生的后果自行承担。

三、年度检查的审查形式、标准和结论

省民政厅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对社会团体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最终确定年检结论。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结论分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一)社会团体在2015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情况良好,内部管理规范,能够严格按照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年检检查结论确定为合格。

(二)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视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年度检查结论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1、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

2、未按照章程规定时间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未按期换届的;

3、负责人超龄、超届任职的;

4、擅自修改章程或者未按规定申请章程核准备案的;

5、办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时弄虚作假的;

6、违反证书、印章管理规定的;

7、违反或超出章程规定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8、未按照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的名称开展活动的;

9、在2015年度不能正常开展业务活动的;

10、不履行相应程序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

11、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12、向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

13、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财务管理存在问题的;

14、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收支未纳入社会团体财务统一核算、管理的;

15、以各种形式设立“小金库”的;

16、出现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的;

17、向企业摊派、索要赞助和无偿占用企业人财物的,或者强制企业加入社会团体的;

18、未按规定程序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的;

19、违反规定接受和使用捐赠、资助,或者违反规定使用票据的;

20、违反规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或者向评选对象收取费用的;

21、不具备法律规定社会团体法人基本条件的;

22、年度工作报告书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23、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批评或处罚的;

24、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检查的;

25、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的;

26、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社会团体章程行为的。

年度检查不合格的社会团体和未参加年度检查的社会团体,省民政厅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纳入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

四、时间安排

1、社会团体自我检查阶段。各社会团体对照有关规定进行自查,填写《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2015年度),准备其他相关材料。《社会团体年度检查报告书》(2015年度)在“浙江现代社会组织网”(http://xdshzz.zjmz.gov.cn)下载。

2、业务主管单位初审阶段。各社会团体应当于2016331日之前将年检材料送交业务主管单位。业务主管单位对社会团体年检材料进行审查,作出年检初审意见。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可将年检材料直接送登记管理机关审查。

3、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阶段。业务主管单位初审通过后,各社会团体按本通知所附的《年检材料报送时间表》的要求将年检材料报送我厅。我厅将适时作出年检结论,并通知通过年检的社会团体领回《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五、工作要求

1、为便于有序开展年检工作,请各社会团体和业务主管单位及时完成自查和初审,按照时间安排表(见附件)向省民政厅报送年检材料。

2、省经信委、省科协、省社科联、省文联、省体育总会、省住建厅、省卫计委、省文化厅、省农业厅主管的社会团体,由业务主管单位集中报送年检材料和领回《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

3、报送截止日期为2016620日,逾期一般不予受理。报送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10日内补正,逾期一般不予受理。

  人:林少波、章俊杰

联系电话:057181050591057187050954

    点:杭州市保俶路323号楼203

 

附件:年检材料报送时间安排表

 浙江省民政厅

2016年316

附件

 

年检材料报送时间安排表

 

报送时间

下列单位主管的社会团体

556

省科协

59

省经信委

510

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检察院、省法院、省质监局、省检验检疫局、省社科联、省妇联、杭州海关

512

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省粮食局、省残联、省通信管理局、省综治委、省经济合作办、省总工会、省民政厅

51617

省住建厅、省文化厅、省民宗委、省农办、省外侨办、省商务厅、省贸促会、省安全生产管理局、省人防办(民防局)

519

省科技厅、省旅游局、省金融办、省证监局、省保监局、省银监局、省卫计委、省教育厅

520

省公安厅、省委办公厅(省档案局、省信访局)、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委组织部、省委政研室、省委老干部局、省工商局、团省委、人行杭州支行、省邮政局

524

省发改委(省物价局)、省新闻出版局、省新闻工作者协会、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审计厅、省广电局、省体育局、省体育总会

52627

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联络办、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司法厅、省直机关工委、省台办、省法制办、省交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水利厅、省纪委(省监察厅)

53031

省作家协会、省文联、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供销社、省统计局、省工商联、省国资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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