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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

发布机构: 信息来源:省民政厅 社会组织管理局 时间:2016-03-30 点击:13019
                                                             (浙民民字〔2001〕138号,2001年8月10日)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近几年,我省社会团体发展很快,为我省社会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已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根据党中央有关文件和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我国对社会团体实行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业务主管单位在社会团体管理工作中承担着大量的职能,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省级机构改革的完成,不少厅局改制、重组,致使有些社会团体已无业务主管单位,有的厅局改制后已难以承担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责,出现了业务主管单位管理职责不清、对社会团体交叉管理甚至无人管理、放任自流等现象,社会团体发展中存在不少隐患。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精神,完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与业务主管单位的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更好地发挥社会团体的积极作用,根据民政部《关于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通知》(民发〔2000〕41号)精神,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重新确认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职责
  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职能应能涵盖所属社会团体的业务范围,并能够对主管的社会团体进行业务指导。各业务主管单位必须对其所主管社会团体负责,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文件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各业务主管单位应落实相应的管理机构,选派政治强、作风正、素质好的同志具体从事社会团体管理工作。业务主管单位对其所主管社会团体在其业务主管单位未做新的调整之前,必须负责到底,决不能撒手不管。
  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管理职责:
  (一)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负有社会团体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受境外捐赠资助的领导责任;(三)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四)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五)负责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六)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
  二、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一)省委各工作部门、代管单位及县级以上地方党委的相应部门和单位;(二)省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省政府办事机构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应部门和机构;(三)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及县级以上上述机关的相应部门;(四)经省委、省政府或县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授权作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组织。
  三、经省委、省政府或县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授权作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的组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全面履行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职责的组织;(二)省委或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定职能、定机构、定编制”的组织;(三)有具体机构和人员从事社会团体管理工作的组织;(四)经省委、省政府或县级以上党委、人民政府履行过授权程序的组织。经授权作为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的,必须同时具备以上四项条件。
  四、授权下列组织为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
  省委老干部局、省邮政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政府企业上市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杭州证券监管特派员办事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驻杭州特派员办事处、杭州海关、省体育总会、省供销合作总社、省总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浙江省委、省妇女联合会、省科学技术协会、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省作家协会、省新闻工作者协会、省残疾人联合会。
  五、由下列单位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团体,应按党委、政府机构职能的变化变更新的业务主管单位
  由省档案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变更为省委办公厅。
  由省对外宣传领导小组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变更为省委宣传部。
  由省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省物价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变更为省发展计划委员会。
  由原省计划经济委员会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按机构改革后的职能划分,分别变更为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和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由原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按机构改革后的职能划分,分别变更为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驻杭州特派员办事处。
  由原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省石化厅、省机械厅、省乡镇企业局、省电力局、省冶金行业办公室、省煤炭总公司、省轻纺行业办公室、省建材总公司、省二轻总公司、省物资行业办公室、省商业管理办公室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以及原省医药管理局的药品生产行业性社会团体,变更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由省老龄工作委员会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变更为省民政厅。
  由原省地矿厅、土地管理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变更为省国土资源厅。
  由原省电子工业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变更为省信息产业厅。
  由原省邮电管理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按职能划分,业务范围属邮政的,变更为省邮政局,其他的变更为省信息产业厅。
  由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变更为省卫生厅。
  由原省海洋局、水产局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变更为省海洋与渔业局。
  由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变更为团省委。
  机构改革中,不再保留的委、办、厅、局和不再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和组织不能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原主管的社会团体由承担其基本职能的单位和组织作为业务主管单位。
  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可参照上述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对符合第三项前三款条件的组织予以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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